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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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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联合印发了《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发挥粮食企业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资源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以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有关要求,在2021年印发的《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了调整完善,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对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承储主体责任权利、动态管理和日常监管、储备的动用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的主体责任、建立原则、粮权归属。阐明了社会责任储备的所有权归储备企业,储备企业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社会责任储备。

二是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主体资格、品种数量、规模确定要求及储备主体的责任权利,及相关激励措施。

三是明确了对社会责任储备主体的动态管理和日常监管。储备企业、储备数量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储备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日常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所在地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进行核查,发现数量不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终止协议。

四是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条件、动用原则、动用程序及费用清算。按照“谁建立、谁支持、谁启动”的原则,在达到动用条件时,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储备企业具体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对照2021年印发的《暂行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将储备企业经营方式由“平时自营、急时应急”调整为“平时自营、急时应急、自负盈亏”,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的所有权。

二是鉴于全市已落实省级下达规模,将原《暂行办法》“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原则调整为“总量合理、政策引导、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原则。

三是市级下达社会责任储备保底规模,各县(市、区)根据保供需要及粮食加工企业加工、储存等状况,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本级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四是增加了社会责任储备动态管理机制,储备企业、储备数量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动态管理。

五是增加了社会责任储备补充机制,根据“谁动用、谁补偿”原则,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库存。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自2024年7月28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调控科廖宝芳

咨询电话:0797-819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