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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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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

                                                                    2024628



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的管理,加快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运作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以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责任储备是由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按照总量合理、政策引导、属地管理、压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统筹建立。

第四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所有权归储备企业。储备企业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社会责任储备。正常情况下,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的储存、加工、销售和轮换由储备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备企业应当服从地方政府对社会责任储备的统一调用。

第六条  储备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有效仓容以及粮食加工质量检验储存保管能力;

(三)企业信誉良好,近年来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每月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储备企业的选定按照企业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确定,并与储备企业签订储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根据市级下达的社会责任储备保底规模,本辖区保供需要粮食加工企业加工、储存等状况,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本级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第九条  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为稻谷、大米、面粉或者食用植物油。社会责任储备粮食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十条 社会责任储备从企业商品库存中建立,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不得作为社会责任储备。

第十一条储备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档案,在醒目位置悬挂保管登记卡,明确标识储备品种、生产日期、货位、数量、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企业享有的权利:

(一)在履约期内,享受地方财政按照标准拨付的社会责任储备有关补贴费用;

(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化政策、收购贷款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政策性支持;

(三)社会责任储备被地方政府调用后,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储备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核定的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二)遵守国家和省市粮食仓储管理要求,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专账记载;

(三)遵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粮食应急状态下,服从地方政府依法调用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动态管理机制。储备企业、储备数量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根据企业的承储意愿、上一年度的承储表现和企业实际能力重新核定。按照属地原则,储备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日常监管。市本级储备企业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所在地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进行核查,发现数量不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情况,在动用政府储备粮食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第十七条  在当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的;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地方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谁建立、谁支持、谁启动原则,在达到动用条件时,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储备企业具体实施。储备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方案。

第十九条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谁动用、谁补偿”原则,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库存,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结算价格,对动用发生的必要支出予以清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728日起施行。原《赣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农字〔202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