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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审核发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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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市人民调解协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审核发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审核发放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的使用管理,明确人民调解案件等级认定标准和办案补贴经费审核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规范我市矛盾纠纷调解奖补措施的通知》(赣市政法字〔20203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案件等级认定划分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按照纠纷的时间跨度、涉案人数、标的大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规范化程度等综合因素,认定调解案件等级,评定发放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等级划分为简易矛盾纠纷,普通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二、办案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保障及标准,按照关于规范我市矛盾纠纷调解奖补措施的通知》(赣市政法字〔202038号)的规定执行。即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少于50元;普通矛盾纠纷每件补贴不少于100元;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每件不少于500元;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三、案件等级认定标准

(一)简易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简易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

2.调解协议标的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

3.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

4.其他简易矛盾纠纷。

简易矛盾纠纷可以以口头方式化解,并登记在册。

(二)普通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普通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2.调解协议标的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发生在相邻村(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

4.涉及医疗、工伤、物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2.调解协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纷;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案件。

(四)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20人以上;

2.调解协议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纠纷案件。

未能纳入上述所列情形的纠纷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案情、调解难易程度等认定案件等级。

以上所称“不少于”“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办案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审核发放实行人民调解组织初审、司法所复审、司法局终审三级审核制度;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审核发放及使用监管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负责,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发放细则。由县(市、区)统一纳入办案补贴保障范围的,实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初审、调解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司法局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一)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的初审工作,认真审查案卷(简易案件除外),并填报如下材料:

1.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2.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

3.《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简易案件只需提供《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

以上申请材料应规范填写并盖章。

(二)司法所所在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终审。审核中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提交,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司法局对拟申报补贴的案件进行终审,确定最终案件等级和补贴金额。

(四)核查回访。人民调解组织对所调解的案件进行履行情况和调解工作满意度回访;司法所对调解组织拟申报补贴的案件实行100%回访,重点核查案件真实性;县(市、区)司法局对拟申报办案补贴的案件进行抽查回访,确保真实有效。对简易矛盾纠纷、普通矛盾纠纷案件按申报补贴案件总数不低于30%进行抽查回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申报补贴案件总数不低于60%进行抽查回访,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申报补贴案件总数100%进行回访。

(五)发放公示。县(市、区)司法局对拟进行补贴的案件须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其他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应注意保护纠纷当事人秘密,一般只公示案件名称、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案件等级、补贴金额、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发放方式。经审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案件补贴,由县(市、区)司法局或由县(市、区)司法局上报相关补贴经费发放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至人民调解员银行账户

五、办案补贴审核发放要求

(一)审核主体应对拟申报办案补贴的案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调解案件是否真实,等级认定是否适当,案件是否存在拆分,调解员是否符合申领资格;

2.调解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3.调解主体是否适格,调解程序是否内容合法;

4.案件是否调解成功并履约完毕;

5.案件卷宗(资料)制作是否规范,案件是否已录入江西省人民调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调解终结的案件,各人民调解组织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卷宗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

(三)人民调解组织申领办案补贴经费,需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组织主任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四)每宗纠纷案件只划入一个类别,简易纠纷案件只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登记表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结果等;其他三类纠纷案件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备查

(五)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实行一案一补,不得对同一类纠纷拆分案件申领补贴。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牵头人,由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同一案件已申领其他类型调解补贴的,不再予以补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编在岗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相关规定不得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六)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当月28日前向其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对本年度审核完成后发生或办结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可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审核时一并提交审核。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同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司法所在每年1220日前组织辖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对本年度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县(市、区)司法局

2.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加强对落实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工作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司法局应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所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2.弄虚作假套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规范我市矛盾纠纷调解奖补措施的通知》(赣市政法字〔202038号)的规定执行。市局将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附件:

1.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2.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一)

3.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二)

4.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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