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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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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市财政局 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等行为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市财政局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通过,2015年1月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3 市财政局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4 市财政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5 市财政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6 市财政局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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