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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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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商务字202514       

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5915

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企业申报、县市、区初审、项目评审、部门联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入库,享受中央财政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遵循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绩效优先、公平公正、项目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履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

  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对试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局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赣州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督导、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开展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1.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和建立项目储备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试点工作的闭环管理。

2.牵头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3.动态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4.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第三方服务机构,牵头开展项目入库、督导、预拨、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1.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3.协助项目预拨、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4.参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奖补资金按照政策要求规范使用,避免违规操作。

(三)市行政审批局

1.负责做好市级惠企平台预拨、拨付专项资金至有关支持对象

2.参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奖补资金按照政策要求规范使用,避免违规操作。

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

1.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开展项目调度工作;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的初步审核,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2.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的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市发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供销、邮政管理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实施。

第三方服务机构

协助市商务局做好项目评审、督导及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章  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  具体支持方向和范围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工业消费品类商品市场,完善仓储加工、包装、配送、冷链、交易结算、检验检测、污废处理等基础服务以及交易数据监测分析、电子商务、电子统一结算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开发;

2.支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交易棚厅、结构加固、场区道路硬化、排污、检验检测、冷链仓储等设施,以及智能显示屏、智能电子秤、客流监测、智能化监控等设备

3.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销地冷链集配中心、低温配送中心等冷链物流设施,完善清洗、烘干、分级、分拣、包装、配送等设施,以及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标准化改造;

4.支持物流单元化发展,鼓励使用标准托盘(1200mm×1000mm)、标准化周转箱(筐)、包装箱等物流载具,以及自动化立体仓库、智能货架、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机器人、无人配送车、智能快递柜等智慧物流设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主体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完善立体货架、自动传输、装卸提升、吊装搬运等设备,以及集货、储藏、理货、包装、运输等物流设施;配备检测检验、消毒消杀、防疫卫生、废弃物处理、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备;

2.支持仓储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应急保供基地改造升级,购置仓储、分拣、加工、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和防灾减灾物资设施,提升经营管理、仓储配送、分拣加工及应急保供能力;

3.支持连锁商超、品牌连锁店连锁便利店、社区粮油菜店等消费终端网点升级改造,配备自提货架、智能快递柜、智能冷冻柜、自助售货机、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

4.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大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和储备力度,加强小包装食品、方便食品等应急食品储备。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县域商业设施,扩大经营面积,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拓展社区电商、直播电商等业态;升级改造传统夫妻店、小商超,完善商业设施;

2.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中转站和村级服务网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打包、运输、配送等设施;

3.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改造提升县城和乡镇商贸设施,进行店面升级、商品品类扩充,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等在赣州市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或品牌连锁门店等;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发展连锁经营,整合改造传统零售网点;

3.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转型,延伸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物流仓储、品牌营销、展览展示、终端管理等服务;

4.支持传统商贸企业进行数智化改造,发展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应用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新技术支持发展智慧商圈、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等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其他包含家具家电等业务的综合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完善机械化智能化分拣设备、生产线配套设备、规模打包等配套设施

2.支持大型家电家具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家具中转站点、末端网点(含智能回收箱),完善堆放、分拣、打包等设施;

3.支持推广“以车代库”等流动回收模式,配置流动回收车辆,创新智能型、流动式等回收模式;

4.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打造回收小程序、APP,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项目申报与评审

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的项目建设地必须位于赣州市行政所辖范围内

2.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纳税记录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3.项目申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4.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五个支持方向相关的建设项目;

5.具备承担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项目建设有清晰的规划和措施。已明确资金来源及投资计划,符合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资金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6.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411日,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完工;

7.申报项目不得刻意拆分项目、整合项目,不得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

8.申报项目需提供有关立项批文(审批、核准、备案)和项目建设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9.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仓库项目等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基建,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评文件等);

10.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

11.项目没有享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正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的项目应明确表述相关情况,并及时通报资金申请进展。项目分期建设的,同一期项目应没有享受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申请材料上应明确体现分期建设情况、资金申请情况及获得扶持情况。

试点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未在赣州注册登记的向项目建设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支持条件、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加盖公章,联合报送至市商务局。

)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形成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申报项目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通过资料审阅、现场勘察、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部门联审。市商务局收到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通过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通过查阅项目资料、数据比对等方式,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支持。对于存在重复支持的项目,退回至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退回原因;对于未发现重复支持问题的项目,进入项目公示环节。

)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网公开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

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与试点政策支持方向的一致性。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展情况,总投资估算、投资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四)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主要实现功能、目标达成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项目过程管理

十一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于30日内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反馈,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至上级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建立日常督导制度,市商务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项目的常态化督导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督导制度有关要求,指导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试点方向推进项目,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汇总项目督导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同调度项目执行进度,总结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推进项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定期报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上报至市商务局。

第十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试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归其所有,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资产台账,切实履行资产保有、管护、运营主体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安全事故、欺骗、事实隐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上述终止项目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

  项目验收

验收程序。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验收资料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应对照项目申请报告,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查验、专家会审等程序形式进行,有关资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和实物

十九验收内容。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验收材料封面。

验收材料目录(必须明确标注每项材料所在的页码)。

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合同和银行支付凭证等的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投资明细按详细的设施设备及相关佐证证明分类标号,设施设备安装存放具体地点。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提供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文件复印件;招投标、监理过程材料、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相关备案表。

(九)项目实景图片,其中新建项目提供反映项目建设后面貌的照片,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照片要求实景拍摄,不能修图)。

(十)项目成果证明及实施过程和目标完成情况相关测算依据及佐证材料。

(十一)赣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验收承诺书。

二十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确认。验收结束后,第三方服务机构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报市商务局。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工作结束。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