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社字〔2025〕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5〕26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22〕12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0元每人每月,即202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95元上调10元至205元;7月1日中央提标后,由每人每月215元上调10元至225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要确保在2025年12月15日前发放到位,不得冲抵或替代其他补助资金。
二、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参保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自行制定的调标实施方案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由市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