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投资校建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校建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校建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校园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含市属高校以及人社、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职业学校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校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校建项目,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方式是指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至质量保修期届满,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报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的代建方式。对按规定可以简化审批项目建议书环节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第二章 代建项目决策
第五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鼓励对30万元及以上点多面广、小而散、同类型的学校小额建设工程按片区(或整体)打包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防疫应急等类型项目除外。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应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代建单位,全市国有平台应积极参与校建项目代建。
第七条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学校)和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
第八条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管理费用、违约责任、退出机制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从项目资金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校作为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二)明确代建项目具体责任人,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用地、规划、可研、方案、初设等各类前期手续和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确认有关成果和文件;
(三)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推进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四)参与评价代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参数确定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接受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做好项目质量保修期维护管理;
(六)负责据实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七)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是以使用单位名义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工作方案、推进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组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落实项目负责人;
(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以及用地、规划等各类前期手续;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选取及招投标活动,签订、管理相关合同等,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组织施工;
(四)负责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控制管理;
(五)负责项目前期费用及工程款等相关费用的审核以及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
(六)严格按批准和审查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投资和工期组织实施,如有涉及增加项目投资、延长工期等工程变更,对工程增量进行论证后报批后实施。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审核报批项目竣工结算,并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协助使用单位做好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配合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八)协助开展代建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九)负责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索赔和追责等工作;
(十)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认证;
(二)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推进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督促代建单位按规定和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策、工程增量、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代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二)指导项目建设执行抗震设防、无障碍设施、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项目联合验收,依法依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等审核批复,并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二)按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代建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
(二)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安排合理合规;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负责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依法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因不可抗力、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或物价上涨以及技术、地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提出投资概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违反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并同步推进工程结算审核及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登记手续。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代建单位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保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本地区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代建单位工作业绩突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节约投资的,可给予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对安全、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不力的,应当扣减相应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或支付。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防范廉政风险,代建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代建项目的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依法依规处理,并将不良记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