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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关于印发赣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20251125:府发〔2025〕7号-赣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1124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为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全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增强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审核,由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土地储备中的重大事项。

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实施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储备中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下同)依法确定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拟收储土地的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和储备土地的管护、前期开发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土地储备领域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收储、供应土地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情况进行核实。

文物部门负责核定拟收储土地的历史文化遗存情况。

水利部门负责核实拟收储土地防洪隐患核查、评估和治理情况。

林业部门负责拟收储土地使用林地、湿地的审核报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储备土地上违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拟收储土地的收购、优先购买,入库储备土地的审核,储备土地出库和临时利用,监督实施单位做好储备土地管护、前期开发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指导全市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章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未来三年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入库与出库

第十二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储备土地入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权属清晰。地块范围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清晰,无权属争议,无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二)符合规划。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管控要求。

(三)合法取得。地块范围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效,依法履行了征地程序、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且补偿安置已落实到位。

(四)腾退干净。地块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杆线、坟墓和其他财物已完成清理腾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建筑所有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已依法完成注销。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收储入库程序:

(一)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征收土地前,应书面征询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用地要求。

(二)拟收储土地达到储备土地入库标准后,实施单位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储入库申请。

(三)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收储入库申请,实地踏勘拟收储土地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拟收储土地入库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批准入库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土地入库信息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纳入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赣州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土地,在未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储备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论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入库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入库信息,生成储备地块标识码,并及时更新入库地块管护、利用状态,前期开发等信息,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填报预出库单,并完成储备地块成本填报。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未关联预出库单号的不得供应。

第五章管护与临时利用

第二十条拟收储土地入库前,由实施单位、原土地使用权人落实管护;储备土地入库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维护。

(二)实施必要的围挡和临时绿化。

(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清理管护范围内垃圾、杂草等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及其附着物。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委托管护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与储备土地管护单位应签订移交确认书和委托管护协议。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定期巡查储备地块,通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储备土地管护单位落实整改。储备土地管护单位应将本年度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情况向土地储备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合同,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临时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积、期限、临时利用费和保证金收取标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临时利用期内因政府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该储备地时,该地块应在指定期限内归还。

(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人在归还储备土地前,需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拒不执行拆除、清理和归还工作的,土地储备管护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组织清退清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临时利用人承担。

第六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土地报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入库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以及储备土地管护中设置维护围栏、围墙、环境整治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实施单位、管护单位和前期开发单位核算资金需求后,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资金,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实施单位、管护单位和前期开发单位后,由实施单位、管护单位和前期开发单位负责资金管理和使用,按年度向土地储备机构报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储土地所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其中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区进行宗地成本决算。

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账户。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土地储备资金的清算结算。

第三十七条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八条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土地储备中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12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