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储备管理工作。2001年制定实施的《赣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十七号),有力推动和促进了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17年废止。2025年,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此,我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情况
《办法》立足于我市实际,着重从强化储备计划编制与管理、明确入库出库标准、合理实施前期开发等八个方面进行规范细化,提出了一系列符合赣州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具体举措。
(一)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管理中涉及的组织机构、计划、入库与出库、管护与临时利用、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均作了具体规定,为土地储备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实现土地储备工作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原则性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市已有成熟做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权属清晰、符合规划、合法取得、腾退干净等四项具体入库标准,并设定征求各部门意见、申请入库、实地踏勘和审批报告等四个入库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三)明确各方职责与协同机制。《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文物、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职责,更好地促进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2条内容,主要如下:
(一)总则(第1-4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是为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依据相关法规及我市实际,规范全市土地储备及其管理工作,解释“土地储备”“拟收储土地”“入库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等定义。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5-7条):确立了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土地储备中的重大事项。明确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文物、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三)计划编制与管理(第8-11条):明确了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内容及审批程序。
(四)储备土地的入库与出库(第12-19条):明确了土地储备的范围,储备土地入库的标准,收储入库程序以及在不动产登记、土壤污染、历史文化遗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五)管护与临时利用(第20-24条):明确了管护的工作内容、委托管护的程序、临时利用的基本要求和合同内容。
(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第25-27条):明确了前期开发的基本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资金管理(第28-38条):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的基本原则,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建立年度向土地储备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机制。
(八)监督检查(第39-40条):建立了日常监督制度,并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
(九)附则(第41-42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解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刘 勇
联系电话:0797-8155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