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物价局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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