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江西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96086737L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飞
2023年8月31日,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企业名单,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江西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亿只LED半导体器件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外排废水,酸雾吸收塔废气排口正在外排废气,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生产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酸雾吸收塔废气排口的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HJC-A-2023-1505)显示: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69.9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mg/L的2.495倍;酸雾吸收塔废气排口外排废气氯化氢浓度为35.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3的0.18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环保专员田先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操作员胡保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HJC-A-2023-150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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