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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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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2MB1604121T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金竹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龙飞                          

20216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于都县于都大桥PPP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于都大桥项目正在建设临时钢架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但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8日对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股长邱续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股长邱续明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第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于都县于都大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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