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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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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地址: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赤                            

20216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都县于都大桥PPP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于都县于都大桥PPP项目部正在于都县梓山镇河坑村丁屋组细连塘坑建设“年产8万立方混凝土项目”,该混凝土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618日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陈凯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陈凯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于都县梓山镇河坑村丁屋组细连塘坑“年产8万立方混凝土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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