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服务>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命令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11号

访问量: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826984582312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郭奕伟                                

202161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陈锋(赣ZFB01310080)、钟振东(赣ZFB0131132)对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屠宰场废水总排口采样渠残留废水废水进行采样,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3日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HJC-B-2021-369)显示:你屠宰场废水总排口采样渠残留废水氨氮浓度为67.40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规定浓度限值15mg/L的3.49倍;总大肠菌群数为28000MPN/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规定浓度限值5000MPN/L的4.6倍,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广州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正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对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厂长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HJC-B-2021-369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  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  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赣州市南康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屠宰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屠宰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屠宰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7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