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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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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358401785X7                 

地址:  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基地                

法定代表人     杨赋斌                                   

根据2021年赣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名单,202172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水氟化氢项目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1013062010)显示1线燃烧炉废气排放监测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2mg/m3,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0.01倍,烘干炉废气排放监测口氟化物折算浓度为13.1mg/m3,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1.18倍,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部长肖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张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二季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1013062010)、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    的规定,责令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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