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饲料)罚〔2024〕133号 | 赣州萍安兽药 中心经营 不符合产品质 量标准的饲料 添加剂的饲料 案 |
赣州萍安兽药中心 | 91360704MA7F2TMP8N | 冯广萍 | 当事人2023年4月25日从陕西鑫诚大唐畜牧有限公司购进5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维生素A+维生素D阉趾长,每桶25袋(500克/袋),一共进货了125袋,进货单价16元/袋,总进货金额2000元,未付款。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销售给广东南雄的吴海生1桶,共25袋,每袋22.4元,销售金额共560元。还有1袋自用,送客户的11袋、抽样送检2袋,没有进行其他销售,库存87袋,目前库存产品均已扣押。综上,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为280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无从轻从重情形按一般处罚档次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阉趾长87袋; 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3.处罚款7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560元(柒仟伍佰陆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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