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4〕115号 |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浩亮屠宰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屠宰场案 |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浩亮屠宰厂 | 92360704MA36P34M8D | 刘浩亮 | 经查,当事人刘浩亮于2014年在潭东镇开办动物屠宰场,屠宰鸡、鸭、鹅等家禽,2017年以前屠宰场地域属于赣州经济开发区,当时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7年潭东镇划到了赣州蓉江新区管辖。根据赣州蓉江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浩亮屠宰厂未申请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说明》:2017年3月17日经开区将该屠宰厂移交蓉江新区进行管理,2018年5月29日,该屠宰厂对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变更(赣州潭东镇家禽屠宰场变更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浩亮屠宰厂,经营场所扩大了屠宰厂的规模),变更后未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24年8月27日,赣州蓉江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对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在2024年9月9日前予以改正,截至2024年10月12日,该办仍未收到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浩亮屠宰厂提交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资料。 至此,刘浩亮所开办的屠宰场至今未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持续经营(现场发现有圈养的鸭禽以及屠宰后的鸭肉白条等证明)。 综上,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自2017年至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屠宰场。 |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屠宰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屠宰行为,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0元(贰万圆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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