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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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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4〕49号 赣县区利铭农资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赣县区利铭农资店 92360721MACH3C425E 黎成积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鑫硝酸磷钾肥包装上未标注登记证号和备案号,经核查该肥料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16种免登记肥料,也不属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规定的7类实施备案制管理的肥料,属于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共进货该产品7吨共计175包,规格为40kg/包,单价3360元/吨,进货金额为23520元,一共销售38包,其中销售的13包售价为185元/袋,剩余销售的25包售价为195元/包,销售金额共计7280元。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号肥料的违法所得7280元。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同时根据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10920元(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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