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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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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4〕24号 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2360721MA35UUH6X6 李史慧 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将26吨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老虎牌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外包装:执行标准:Q/RBT 001-2016,产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2837)号,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0.2亿/克,有机质≥20%,腐植酸≥6%,氮(N)15+磷(P2O5)6+钾(K20)9≥30%,钙(ca)≥3%,硫(s)≥2%,锌(zn)≥0.05%,净含量:40kg。)共650袋销售给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种粮大户张莲发,销售单价为3000元/吨,销售金额78000元,违法所得78000元。该复合微生物肥料外包装上信息与肥料登记证号上(产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2837)号;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0.2亿/克,N+P2O5+K2O=25.0%,有机质≥20%;产品形态:颗粒;有效菌种名称:解淀粉芽孢杆菌;有效期:2028-09)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将《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市农(肥料)罚告听〔2024〕24号)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肥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况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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