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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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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植检)罚〔2024〕40号 南康区圆缘鲜花店销售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苗木一案 南康区圆缘鲜花店 92360782MA39L3GF8T 袁建红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从赣州市蓉江新区潭口镇一手机联系方式为13970764541供货商处购进柑橘苗木61株(实际购进60株、赠送1株),购进金额230元;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为“李曼妹”的供货商处购进柑橘苗木80株(金桔苗木50株、沃柑苗木30株),购进金额135元。查实当事人从上述供货商处购进柑橘苗木141株时均未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结合2024年2月23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柑橘苗木《植物检疫证书》,根据《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规定,认定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柑橘苗木属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苗木。
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141株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苗木已销售20株,剩余121株未销售。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销售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柑橘苗木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柑橘苗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此前无违反《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违法记录情形,属初次违法;能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主动停止销售并上缴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苗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最后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也未收到涉案柑橘苗木投诉、举报相关社会反映,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植物检疫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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