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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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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兽药)罚〔2024〕13号 赣州恒华鑫兽药店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经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案 赣州恒华鑫兽药店 91360721MA37YKY3XJ 曾庆林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4年1月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维科25头份蓝耳病毒苗3次,销售数量30瓶,货值1290元;经营维科20头份高效猪瘟苗5次110瓶,货值2750元;经营维科20毫升圆环灭活苗LG株1次5瓶,货值600元;经营科前HB98伪狂犬1次2盒,货值360元;当事人办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据此认定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事实。截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10次,货值金额5000元。
当事人经营“高兰·血清”(板蓝根注射液)兽药1次10盒,货值300元。当事人经营标称为“高蓝·血毒清”(板蓝根注射液)”兽药的包装盒所标明的功能和主治:【功能】本品运用现代科技的超临界微波提取技术,提取分离出高纯度的高活性吲哚类衍生物。对革兰氏阳性和革兰氏阴性菌及病毒均有超强杀灭作用。加入最新超强抗生素(碳青梅烯药物)-美罗培南,具有良好的抗β内酰胺酶特性,作用机理不同于其他抗生素,所以能对其他抗生素无交叉耐药性,包括对青霉素、头孢菌素类、四环素类耐药顽固性疾病均有较高疗效;本品的抗菌活性是同剂量一代头孢(头孢拉定)的15倍,是三代头孢(头孢噻肟、头孢噻呋)的5倍,克林霉素类的8倍。特别是配合肝泰乐、脾脏提取液、胆汁等动物脏器分离液,具有特异的抗病毒、增强抗体滴度,提高病畜免疫力,快速消除感染的病原体。【主治】1.变异性蓝耳病、圆环病毒病、水疱病、猪伪狂犬病、"非典型猪瘟"继发感染、传染性胃肠炎等烈性病毒性疾病,以及继发感染的猪副嗜血杆菌病、各种败血症、免疫力低下引起的各种繁殖性疾病。特别是对出现反复高热或低温不吃、耳根及皮肤发紫、脊背发白、尿红、尿黄、尿发白、腹式呼吸,严重咳喘的病畜的治疗效果极佳。2.具有烈性传染性的‖型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猪流行性感冒、传染性胃肠炎、胸膜性肺炎、猪丹毒、副伤寒等疾病。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板蓝根注射液说明书所标明的功能和主治:【功能】清热解毒。【主治】家畜流感、仔猪白痢、肺炎及某些发热性疾患。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与“高蓝·血毒清”(板蓝根注射液)”兽药的包装盒所标明的功能和主治进行比对得出“高蓝·血毒清”(板蓝根注射液)”兽药的包装盒所标明的功能和主治超出了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板蓝根注射液”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高蓝·血毒清”(板蓝根注射液)”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的事实。截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1次,货值金额300元。
当事人经营维科25头份蓝耳病毒苗、维科20头份高效猪瘟苗、维科20毫升圆环灭活苗LG株、科前HB98伪狂犬等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一般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主动供述了本机关未掌握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存在从轻情形,同时具有从轻无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档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处货值金额5000元的2倍罚款,即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经营标称为“高蓝·血毒清”(板蓝根注射液)的兽药认定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因当事人初次经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且货值金额较小,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条:“对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从轻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货值金额300元的2倍罚款,即人民币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经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的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900元(壹万伍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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