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55号 | 赣州市南康区江小华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案 | 赣州市南康区江小华农资店 | 91360782MA38134D5Q | 江小华 |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向江西省南康区万颗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2吨标称生产企业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机肥料产品共50包(40kg/包、进货价为1800元/吨)。该有机肥料按销售价100元/包销售了39包给周边的农户,还剩11包未销售,销售金额3900元,违法所得3900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修订)中《肥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况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3900元1.9倍的罚款,即罚款741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410元(柒仟肆佰壹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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