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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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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4〕23号 汪诗祥一人多杆垂钓案 汪诗祥 \ \ 经查,当事人平时热爱垂钓,垂钓地点一般在章贡区滨江路紫金瀚江府门口的章江附近水域,平时也会使用多根鱼杆垂钓,垂钓到的鱼都是自己食用,之前有执法人员向其宣传过垂钓新规。2024年3月7日早上7时许,当事人来到章贡区滨江路紫金瀚江府门口的章江河边,一人使用6根鱼杆垂钓,随后被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当事人一人多杆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主动上交违规垂钓渔具,且无渔获物,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一人多杆的垂钓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鱼杆4根;
2、处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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