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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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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罚(农药)〔2024〕16号 赣县区梨源农资店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案 赣县区梨源农资店 92360721MA39FJL1Y 彭黄萍 2024年3月5日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肖胜、韩河金、李作生等前往位于赣县区王母渡镇南山大道碉堡岭的赣县区犁源农资店开展春季农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负责人彭石油出示了执法证并说明了来意,随后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了在店铺左侧货架自上而下的第三层、从左向右的第三列发现了3瓶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为映日红阿维菌素和2瓶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为东宝飞色尽吡虫啉的农药。映日红阿维菌素包装上标注的登记证号是PD20183146;标注的技术指标是有效成分含量:10%;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标注的有效期是两年。东宝飞色尽吡虫啉包装上标注的登记证号是PD20111366;标注的技术指标是有效成分含量:70%;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2月15日;标注的有效期是两年。两种农药都属于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属于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业的行为,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属于过期农药没有及时下架,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小(人民币92元)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以前没有违法记录,属于首次,建议采用《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档次情形的裁量标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产品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5瓶过期农药;
2、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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