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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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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兽药)罚〔2024〕3号 赣州欣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不符合兽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兽药一案 赣州欣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1360704MA39A44M15 郑式明 据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兽药产品检测报告,经检验,依据《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中药判定,不符合规定,其中在鉴别中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未显相同颜色的斑点。不符合兽药产品质量标准。
2024年1月25日下午,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章贡大队执法人员来到蓉江新区毅德城6号交易广场16栋4号的赣州欣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9A44M15)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郑式明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了来意,在其陪同下对其门店进行检查,并将《检验报告》(2023YL0195)和《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赣市农(兽药)确通[2024]3号)、《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赣市农(兽药)检告[2024]3号,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经营不符合兽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肝胆宁牌肝胆颗粒,批次:2023.08.10,规格500g/包,合计销售额为1560元,违法所得1560元,货值为1800元。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以此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兽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肝胆宁牌肝胆颗粒为劣兽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照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基准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销售不符合兽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兽药,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兽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肝胆宁牌肝胆颗粒兽药产品2包。
2、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3、处货值3倍罚款5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960元(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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