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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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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4〕15号 赣县区李盛明农资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赣县区李盛明农资店 92360721MA39RAMH4T 李盛明 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撒力春双源多肽水溶颗粒肥,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7)准字(2753)号,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是茶叶,而外包装上未标注适宜范围,一共进货5.4吨共计270包,规格为20kg/包,单价3500元/吨,进货金额18900元,销售19包,价格90元/包,销售金额1710元,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所得1710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追力葆颗粒黄腐酸钾包装上未标注登记证号,经核查该肥料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16种免登记肥料,也不属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规定的7类实行备案管理的肥料,认定为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共进货2吨共计100包,规格为20kg/包,单价1980元/吨,进货金额3960元,销售60包,价格80元/包,销售金额4800元,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违法所得4800元。
一、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同时,参照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2565元。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同时根据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72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和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肥料两项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共处罚款9765元(人民币玖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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