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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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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3〕118号 赣县阳埠乡富强农资经营部 赣县阳埠乡富强农资经营部 91360721MA36072TM6P 付强 当事人购进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极长矿源黄腐酸钾(I型)40包,已销售2包,店铺内剩余38包,销售价格是400元/包,销售金额800元;购进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盘藤矿源黄腐酸钾200包,已销售20包,店铺内剩余180包,销售价格是23元/包,销售金额共460元。
综上,至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共销售以上两个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260元,违法所得是1260元。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同时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条3个档次基准的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7日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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