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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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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农药)罚〔2023〕53号 赣州勇嘉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赣州勇嘉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91360702MABRGK10XX 陈金娇 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光?花恋?套餐农药和国光直瓜套餐农药,合计销售额为13375元,退回国光?花恋?套餐农药销售额2100元,违法所得共计11275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形,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第十二项《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项:“从轻处罚档次,已改正、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并处0.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3日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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