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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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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3〕119号 赣县沃金碳肥料专卖店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赣县沃金碳肥料专卖店 / / 当事人经营的矿源黄腐酸钾微生物菌剂外包装标注生产商是格圃(哈尔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箱体,共15箱(60袋),规格2.5千克/袋,,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8902号,净含量:10kg/箱,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产品执行标准:GB20287-2006,产品标注技术指标:矿源黄腐酸钾型微生物菌剂;营养指标为黄腐酸≥50%,K2O≥12%,腐植酸≥55%,PH:8-10等。经查,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20)准字8902号的肥料产品批准的内容是通用名称:微生物菌剂,产品商品名称:微生物菌剂,登记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5.0亿/ɡ。该肥料标注的技术指标内容与登记批准的不符,认定为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至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肥料产品矿源黄腐酸钾微生物菌剂购进1吨(100箱),自己果园使用了85箱,库存15箱。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矿源黄腐酸钾微生物菌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同时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条3个档次基准,参照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4日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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