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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利局关于“长江大保护”调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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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法建办的要求,为全面掌握水利部门开展“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我局组织全市水利系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开展了“长江大保护”水行政执法相关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利部门开展“长江大保护”的执法依据

目前我市水利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农村水利条例》、《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涉及水利部门的内容共有33条,其中单独或牵头落实事项14条,主要涉及管理体制、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制定、水资源规划、采砂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等内容。

二、涉及立法项目

暂无立法项目。

三、开展“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的经验做法

(一)强化河道采砂执法

一是管好规模采砂机具(挖砂、吸砂船)。多年来,逐步完成了全市规模采砂机具的备案登记,并安装了GPS定位装置,在全市范围内规模性偷盗采砂等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二是进一步固化了联合执法机制、形式和内容。通过全市水利部门多年努力以及九部门联合执法方案的出台,全市各地都能够就采砂具体违法行为有针对的找到相关部门一起参与联合执法。

    (二)强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1.科学编制采砂规划。 2020年6月23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印发了《赣州市赣江上游主要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2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秩序、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了有力依据。本轮采砂规划年采量实行递减式控制。

2.加强日常管理。一是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执行“五定”(定点、定时、定船、定量、定功率)原则,从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二是加强采砂场监管。及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所辖采砂业主规范砂场生产和砂石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加强砂石采运单管理,各地均实行由市级统一制定格式采运单据;各地建立了采运管理单台账,实行了每月核票制度。三是推行采砂信息化监管。市中心城区及赣县、于都产砂大县(区)投资逾百万元建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对河道采砂实施全方位、多角度远程实时监控,对采砂、购砂、运砂等环节实现了全过程监管。

3.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20年为了加强对我市河道采砂的管理,我局抽调3人组建了市局采砂办,专门承担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组织协调河砂资源跨县调配等职责。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办法。2020年以来,我局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赣州市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市水利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联合整治长效机制强化河道采砂监管的实施意见》、《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河道采砂和清淤疏浚砂石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砂石资源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对全市17个河道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落实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 并将“四个责任人”履职成效纳入各地年度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对履职不力造成采砂管理漏洞的,由各地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其严格履职。

(三)开展河湖长制跨界河湖联防联控

1.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一是健全组织体系。赣州市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确定5名市领导担任12条市管河流河长,完成了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的全覆盖,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部门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12个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社会积极参与。全市聘请595名“企业河长”、“民间河长”参与河流保护,组织开展“河小青”志愿者活动,组建了“河小青”志愿服务队560余支,发动志愿者18000余人次,清除淤泥、渣土300余立方,打捞清除垃圾、杂草40余吨,发放保护母亲河倡议书20万余份。

2.完善工作机制,为跨界河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跨省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10月,江西、广东两省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共同维护东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2018年首轮协议期满后,赣、粤两省在首轮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就第二轮横向生态补偿达成一致,于2019年12月签订了《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19-2021年)》。二是建立跨省边区域河长制合作机制。为构建省际河长协作机制,我市大余县、崇义县均与广东省仁化县,崇义县与湖南汝城签订了《边区域河长制合作协议》;寻乌县与河源市龙川县建立了联合监测和预警机制;大余县、崇义县均与广东仁化县签订了《跨界河湖问题治理会商协议书》;赣州寻乌县、会昌县与福建省武平县、广东省蕉岭县、平远县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闽粤赣边检察机关及河长制办公室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强化边区域河流管理保护,有效防范水生态环境风险。三是建立市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为建成全流域上下统一、齐抓共管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制度体系,赣州市制定了《赣州市建立市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四是制定了《寻乌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3.深化改革,为跨界河湖管理开辟新路径。一是问题督办有效推进。将河长制工作列入市级督查计划,对县(市、区)的河长制工作进行2次督查,反馈整改督办事项23件,目前已全部解决到位。二是为破解生态执法领域各自为战、职能交叉难题,赣州市率先在全省成立了生态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生态综合执法。2019年3月,赣州市出台《关于深化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正式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赣州市生态综合执法改革创新做法走在全省前列。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出台了《赣州市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安远、寻乌、会昌创新生态综合执法模式,有效整合林业、水利、环保、国土、矿管等方面执法力量,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行政、统一管理”。2020年全市已组织联合行动1356次,出动执法人员10037人次。三是创新生态立法。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开展了中心城区环境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立法工作。《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已正式实施,更好保护生态环境。

    四、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

1.行业监管执法人员较少,难度较大。个别县水政执法人员较少,难于对所有砂场实施有效监管。如信丰县水利局水政股和水政监察大队目前仅6人,而全县有25个砂场点多面广,难于全面兼顾。

2.非法采砂运砂现象屡禁不绝,查处压力大。虽然我市不断加大打击非法采砂问题的力度,但受禁采区扩大、河砂价格上涨、市场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仍有不少人以身试法盗采、盗卖砂石资源,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3.行政联合执法不够经常,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河道采砂监督执法部门之间合作机制不尽完善。虽然今年启动了针对河道采砂的九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未建立起完整的机制,尚未真正实现联合执法经常化,震慑力还不够。

(二)河湖长制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方面

    1.联防联控未全面铺开。赣州与福建省三明市和龙岩市,广东省梅州市、河源市、韶关市,湖南省郴州市,江西省吉安市和抚州市相毗邻,但目前仅部分县与广东省仁化县、蕉岭县、平远县、湖南汝城、福建省武平县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机制,联防联控需进一步加强。

    2.对源区生态补偿力度不够。为保护一江清水,源区人民背井离乡,源区政府拒绝电镀、印染、金属冶炼、陶瓷、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尖锐,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源区生态补偿需进一步加大。

    五、加强“长江大保护”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联防联控未全面铺开。赣州与福建省三明市和龙岩市,广东省梅州市、河源市、韶关市,湖南省郴州市,江西省吉安市和抚州市相毗邻,但目前仅部分县与广东省仁化县、蕉岭县、平远县、湖南汝城、福建省武平县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机制,联防联控需进一步加强。建立从立法的角度建立长效机制。

(二)对源区生态补偿力度不够。为保护一江清水,源区人民背井离乡,源区政府拒绝电镀、印染、金属冶炼、陶瓷、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尖锐,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源区生态补偿需进一步加大。建立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考虑将生态补偿费列入政府年度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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