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保障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合法权益,赣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8月12日。有关意见请书面进行反馈,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zsmzjflk@163.com。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双子楼北楼2213室。联系人:陈志平,联系电话:0797-8991042。
附件:赣州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制度(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赣州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保障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机构包括公办公营、公建民营和民办等三类机构。
第三条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指赣州市辖区内在集中供养机构入住的特困对象,其死亡后所遗留的合法的土地、建筑、资金、物品等财产。
第四条 特困对象的遗产原则上按照遗嘱处理。集中供养机构应在特困对象死亡后的第一时间通知遗嘱所涉相关人员处理遗产。
第五条 在无遗嘱或遗嘱经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按协议处理;无遗嘱或协议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定继承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要求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六条 特困供养对象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中明确将个人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捐赠给集中供养机构的,集中供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捐赠给慈善组织的,由慈善组织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中供养机构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用于养老公益事业。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辖区内所有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机构建立健全并公示遗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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