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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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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

为加快推进宁都县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助推工业倍增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生产工业企业(轻纺服装、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政策见附件,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购地建厂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购地政策。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更新的)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6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5.1万元/亩。

以上奖补自项目供地之日起年内有效。奖励资金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至正负零以上兑现20%在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兑现40%在项目达产达标且年纳税总额达到投资合同约定后兑现剩余40%。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下,或亩均税收20万元/年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第三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租购政府标准厂房

1租金标准。生产厂房第一层租金为6/㎡?月,中间层租金5/㎡?月,顶层租金4/㎡?月(以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依据),非生产厂房租金为6/㎡?月(不分层)

2租金优惠。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60万元/1000㎡或年纳税2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生产厂房租金第一至第三年全额补贴、第四至第五年减半补贴的扶持政策。如当年未按期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纳税额或年出口额但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1000㎡以上的,按照50%的标准享受上述政策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具体参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3厂房购置优惠。企业入驻五年内,需购置标准厂房的按建设决算价出售,允许厂房分栋、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4.租赁非政府标准厂房。新入驻工业园区租赁除标准厂房之外合法厂房的企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其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1000㎡以上生产厂房前三年享受4/㎡?月的租金补贴,实行一年一补。租赁乡镇工业小区厂房的政策扶持标准,另行约定。

第四条 税收扶持

5.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宁都的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6.纳税奖励。对引进落户的内资企业,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10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每年度结算一次,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50%,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对引进落户的外资企业,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10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每年度结算一次,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7.纳税上台阶奖。企业已超出享受税收全额奖励政策优惠期,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第五条 企业成长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8.优强企业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

9.企业入规奖。对首次认定的入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10.诚信企业奖。对纳税贡献较大、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评选诚信企业10,每个奖励5万元。

11.纳税大户奖。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全县排名前六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设立一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等奖2名,各奖励30万元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外资外贸发展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本条奖励政策不受总则条款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产业类别、组织形式等限制,房地产项目只享受“支持外资发展政策奖励

12.支持外贸出口。对于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年外贸出口以5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照0.035/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同比增量部分按照0.045/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外贸出口总量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流通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年外贸出口以5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照1美元奖励0.015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13.支持外资发展。对已注册的外资项目(含一、二、三产业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按照0.2/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0万元。

14.鼓励企业参展。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参加各级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时装周等活动设立展位的,每次给予5000元补贴。

15.跨境电商扶持。对开通国际网站且在宁都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年费、推广费用的7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七条 上市扶持(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16.上市奖励。对新增在沪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上市的宁都县内企业奖励4100(其中:省市级财政奖励1100万元,县级财政奖励3000万元)。县级奖励分阶段拨付:与券商签订境内上市辅导协议的股改企业,在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经认定符合条件,县财政先给予奖励300万元;企业在江西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后,县财政再给予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文件,县财政再给予奖励700万元;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首发上市,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在宁都有募投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宁都县的,县财政给予拨付剩余奖励1700万元。

17.新三板企业奖励。在享受上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奖励1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制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奖励,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的企业,在完成股改和工商登记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由县财政先行给予奖励50万元;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基础层,给予奖励100万元;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再奖励50万元。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按企业挂牌沪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18.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宁都县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宁都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沪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域外上市企业迁入奖励。一是注册地迁入宁都县的域外境内上市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宁都县纳税的,由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奖励,其中企业迁址至宁都县,在宁都县完成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后,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给予奖励1500万元;自上市企业迁址宁都县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两年按当年度对宁都县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县级迁址奖励,两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二是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将主体迁址宁都县并在宁都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实行“一事一议”。三是注册地迁入宁都县的域外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宁都县纳税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参照宁都县新三板奖励政策,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20.享受政策补助要求。上市挂牌企业所募集资金的80%以上须用于宁都县境内扩大再生产。对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在宁都县注册后五年内或上市挂牌后三年内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八条 金融扶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21.设立5亿元工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及5000万元工业还贷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各项奖补、贷款贴息以及资金周转。

22.鼓励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对已与券商签约并启动股份制改造、申报新三板挂牌或申报IPO上市的企业,可由宁都县工业投资引导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20%

23.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优先推荐享受“财园信贷通”和“小微信贷通”政策,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根据税收贡献、品牌创建情况,最高可增信至1000万元。

24.对工业企业优先给予续贷周转金支持,其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收取周转金使用费时优惠20%

第九条 用工保障扶持(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25.协助劳务招工。宁都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宁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工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宁都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免费为县内招商引资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26.鼓励招工用工稳工。鼓励务工人员在宁都县就业奖补政策按照《宁都县2023年度园区企业招工用工服务实施方案》(宁办字〔20232号)文件执行文件若有修订,按最新出台文件执行

27.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宁都技师学院免费为招商引资企业招录的新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

28.员工子女就学。对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宁都县公立学校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29.免费播放招工信息。经宁都县商务局审定,宁都县融媒体中心免费为新办企业推送招工信息15天。

第十条 人才引进扶持(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30.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对企业引进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

31.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其高管(由企业认定并申报,不超过3个名额)在宁都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高管(由企业认定并申报,不超过6个名额)在宁都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纳税100万元增加1个名额,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个名额,期限五年。

32.对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20万元-2000万元的无偿资助;在宁都县创业或全职到宁都县企业工作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类别不同,可享受18万元-60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分三年发放),5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

具体人才引进扶持政策根据县级出台的人才政策文件,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商务成本扶持

33.规费减免。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新招商引资企业的,在办理证照时,宁都县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34.用电优惠。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新招商引资企(高耗能企业除外)的,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供电部门可以开通绿色通道;由供电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增用电工程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如委托供电部门施工,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设备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统一电价按照《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字〔2019108和《关于推动工业倍增升级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赣市府字〔202213号)文件规定给予电价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35.用水优惠。县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基准水价额定为1/吨。(牵头单位:县源盛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扶持

本条奖励政策不受总则条款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产业类别、组织形式等限制,房地产项目除外。

36.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科创中心、县发改委)

37.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的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8万元;对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10万元、5对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奖励1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科创中心

38.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力度。对当年认定为县级知识产权引领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注册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富硒农产品经营主体、加工企业,当年新注册富硒商标的奖励2000/对当年新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除转让专利)每件给予实际支付官费50%的补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9.对首次获评省井冈质量奖的申报人,给予每件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申报人,分别给予每件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江西名牌的申报人,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修订并认证发布“江西绿色生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含企业、社会团体)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0.支持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对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产品检验检测费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在1万元以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补助(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电商发展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41.对入驻电商平台的电商、网红等新业态企业,给予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实行按季收取、次季奖励;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政策,实行先缴后奖,按年度结算。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政策

42.对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等大中型知名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总部经济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的扶持、奖励和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43.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须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企业注册、开工、竣工、投产,并按约定进度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纳税总额,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入库及企业入统入规等,未能履行约定的,按照未完成年纳税总额比例予以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部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按完成合同约定纳税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4.严格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共同参与,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委组织部、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创中心、县供电公司、县源盛投资公司分别牵头审核企业政策兑现工作,最后报县行政审批局予以资金拨付。

45.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执行。在本优惠办法实施前与宁都县人民政府(含宁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服务中心)签约并已落户的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本办法由宁都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宁都县轻纺服装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2.宁都县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附件1

宁都县轻纺服装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轻纺服装生产型企业及配套企业包括主要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研发、包装、设计、策划、批发、销售电商等),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企业申报纳税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或年纳税达80万元以上(税款所属年度)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基础上,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租赁政府标准厂房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租赁乡镇工业小区厂房的政策扶持标准,另行约定。

1轻纺服装生产企业租赁政府生产性标准厂房给予五年租金优惠政策。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纳税达到15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0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全额补贴租金,第四年至第五年年纳税达到2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5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减半补贴租金如当年未按期完成年纳税额或年出口额但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纳税额达到7.5万元/1000㎡以上,第四年至第五年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1000㎡以上的当年按照50%的标准享受上述政策。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具体参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2轻纺服装配套生产企业租赁政府生产性标准厂房享受前三年免租金政策第四年至第五年年纳税达到10万元/1000()或年出口额60万美元/100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半补贴租金如当年未按期完成年纳税额或年出口额但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1000以上当年按照50%的标准享受上述政策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具体参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3.租赁非政府标准厂房。新入驻工业园区租赁除标准厂房之外合法厂房的企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其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1000㎡以上生产厂房前三年享受4/㎡?月的租金补贴,实行一年一补。

第三条 税收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8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数额,对企业进行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四条  转型升级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5.轻纺服装企业投产三年内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按购置价格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企业提供设备购置发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兑付)

6.支持轻纺服装及配套企业数字化工业互联网和转型发展企业上云平台。支持常态化使用互联网二级标识解析企业,加入宁都县标识解析行业应用平台,经工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增上云用数企业(深度上云),按照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年评选若干家数字化标杆企业,按软硬件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7.对自建厂房或购置厂房的企业,其购置新生产性设备补贴当年兑现;对租赁厂房的企业,其购置新生产性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数额。

第五条 产业公共平台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8.在政府标准厂房设立现代轻纺面辅料市场、成衣市场及本地产品展销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的,给予入驻品牌企业三年免租金优惠。

第六条 品牌扶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9.对并购国内驰名服装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品牌服装在宁都县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80万元;并购海外知名服装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品牌服装在宁都县内年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0.首次注册自主品牌并在宁都县内正常生产且在市场销售正常的,给予2万元/个的品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物流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1.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轻纺服装企业,三年内逐年按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给予物流补贴,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12.对轻纺服装配套生产企业(面料、辅料、纽扣、印花、绣花、衣架、拉链等),三年内逐年按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物流补贴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2

宁都县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优惠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生产型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在宁都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基础上,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租赁政府标准厂房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租赁乡镇工业小区厂房的政策扶持标准,另行约定。

2.租赁政府生产性标准厂房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年纳税30万元/1000㎡以上的或年出口额80万美元/1000㎡以上给予生产性厂房租金“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的扶持政策。如当年未按期完成年纳税额或年出口额,但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1000㎡以上的,按照50%的标准享受上述政策。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具体参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3.租赁非政府标准厂房。新入驻工业园区租赁除标准厂房之外合法厂房的企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在年纳税3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80万美元/1000㎡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应缴租金之日起5年内,给予生产性厂房补贴,由财政按4/㎡?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实行一年一补。

第三条 税收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100万元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

5.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五年内,企业年纳税达到25万元/亩的,对当年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四条 无尘车间装修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6.对装修了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实验室的项目,按照实际装修生产性厂房面积分别给予企业每平方米600元、900元、1200元的补贴。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下的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1亿元()的项目,最高补贴20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补贴3000万元。

第五条 设备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7.竣工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投产三年内年均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购置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新生产设备或新智能设备的分别按购置价的5%10%标准给予补贴,两项补贴不重复享受,最高补贴1000万元;设备购置额5亿元以上的,最高补贴3000万元企业提供设备购置发票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兑付)

8.对新引进从宁都以外整体搬迁落户的,且在12个月内搬迁设备价值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评估价的1.5%给予搬迁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六条 物流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9.自企业年纳税达500万元年度起,三年内逐年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提高“亩均效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0.对亩均投资强度达到800万元()以上项目,按0.7万元/亩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自建厂房亩均纳税达到40万元/亩的项目或租赁厂房纳税达到600/㎡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采购总额的1%再次给予奖励。

12.对人均劳动力产值高于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人均产值数据的50%,按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总额的1%再次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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