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应急管理局>法规政策>政策文件

在线检阅: 搜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访问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6〕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扫描或识别二维码,查看文件内容

防汛抗旱预案.png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

2.2 省以下各级

2.3 其他

2.4 现场指挥部

3 工作机制

3.1 包片分工机制

3.2 会议机制

3.3 会商机制

3.4 信息共享机制

3.5 值班值守机制

3.6 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3.7 强降水“631”风险预警应对工作机制

3.8 3310”水文情势预报服务机制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

4.2 预报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防汛应急响应

5.2 抗旱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调整

5.4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其他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灾后恢复重建

7.3 调查评估

7.4 蓄滞洪区、单退圩堤运用补偿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名词术语定义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省级现场指挥部组建指导意见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应急保障,提升应对能力,做好水旱灾害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衔接防抗救,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和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水旱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暴雨、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

江西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和江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能。省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当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2.1.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指挥长、副指挥长、秘书长、成员组成。总指挥由省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水利部门的副省长担任,由分管水利部门的副省长具体负责,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省长重点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副指挥长由省军区领导,省人民政府联系应急管理、水利部门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秘书长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水文监测中心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为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供销联社、省水文监测中心、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民航江西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应急工作组,共同应对响应期间防汛抗旱工作。

2.1.2 工作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附件2。

2.2 省以下各级

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 其他

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发生极端暴雨导致“断路、断网、断电”形成救援孤岛等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果断处置突发险情灾情。

2.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灾害现场的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机构,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现场指挥部组成。

因洪涝造成的万亩及以上圩堤溃决、水库溃坝,一个灾害现场出现10人以上亡人事故,或决定启用国家级蓄滞洪区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省级现场指挥部按照《省级现场指挥部组建指导意见》(附件3)组建。

各现场指挥部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3 工作机制

3.1 包片分工机制

省领导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实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负责制,负责监督指导包片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若干小组,代表省防减救灾委,对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实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负责制,协助包片省领导开展工作,每个小组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设立1个组长单位,省水利厅落实1名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负责提供技术支撑。

3.2 会议机制

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每年3月底至4月初,由省政府组织召开,总结上年防汛抗旱工作、分析当年防汛抗旱形势、部署当年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一般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防御工作动员部署会: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

其他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相关会议。

3.3 会商机制

趋势会商:每年汛前召开,分析研判全年防汛抗旱形势趋势,由省防减救灾委有关领导或委托其他同志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灾害性天气过程会商:对可能致灾的强降雨、台风天气过程,“五河”干流及鄱阳湖、长江九江段可能出现超警戒洪水,少雨干旱、河道径流锐减、水库蓄水不足等情况,适时由省防减救灾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或委托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过程形势,提出防御措施。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特定阶段会商:主汛期结束前,适时由省防减救灾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或委托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主汛期、后汛期转换时间,提出后汛期防汛抗旱策略调整措施等,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等专题会商:当涉水工程险情处置或影响较大的涉水工程调度需要多部门分析决策时,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省防减救灾委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召开,研究涉水工程险情处置或影响较大的涉水工程调度工作措施。相关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派员参加,会商结果及时报省防减救灾委。

3.4 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水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依托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基础数据共享,提供天气雷达探测、卫星探测、人工影响天气、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蒸发、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水情、水工程调度、洪涝干旱灾情、尾砂(矿)坝监测等实时信息,提供气候趋势预测、天气预报、水情趋势预测、洪水预报以及台风、大风、雷电、暴雨、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等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有关重要工作信息,原则上于每日16时前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办)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因应急需要,可向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共享信息的需求,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支持,实现工作信息共享。

3.5 值班值守机制

1.汛期(一般为4月1日-9月30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它有防汛责任的单位(部门)应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将防汛值班并入单位综合值班。成员单位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关注汛情发展,有情况及时报送。

2.非汛期(一般为10月1日-次年3月31日)

如遇早汛、秋汛等特殊汛情,省防减救灾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汛期值班值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值班值守。

3.6 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突发险情灾情信息,要严格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报送。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减救灾委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险情灾情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7 强降水“631”风险预警应对工作机制

气象部门监测已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致灾的强降水天气时,省级气象部门向省级有关单位提供6小时风险预警服务,设区市气象部门向设区市有关单位提供3小时风险通报服务,县(市、区)气象部门向县(市、区)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提供1小时风险叫应服务。各级有关单位、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收到气象部门强降水“631”风险预警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提前转移避险工作。

3.8 “3310”水文情势预报服务机制

水文部门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数值化降水预报,提供防汛“3个3天”及抗旱“3个10天”中长期水文情势预报,为相关部门应对洪旱灾害提供决策参考。省水文监测中心向省级有关单位报送“3310”水文情势预报服务材料,各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结合预测预报情况,向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报送。各级有关单位结合水文情势预报结果加强指挥协调和研判部署;当预报江河湖库水位将超警戒或汛限时,要督导相关地区提前做好防御准备。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涉水工程、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通航、农情等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监测成果。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和会商。

4.2 预报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雨情、水情、地质灾害的预报,及时、准确、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报成果。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联合研判,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预警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风险的预警,及时发布预警的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后,视情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加强指挥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按照预案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行动措施,全力做好本部门相关防灾减灾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当省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省水文监测中心发布洪水水情黄色预警时,省防减救灾办启动预警响应。

省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会商,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加强值班力量,强化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视情调度重点区域防汛工作情况和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响应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水利厅提出,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三级应急响应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四级应急响应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对部分区域、流域汛情旱情,可针对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值班值守,强化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灾害应对,做好监测预警、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灾害评估等工作。

5.1 防汛应急响应

(一)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当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水位持续上涨,且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

(2)全省“五河”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4)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5)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因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等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2.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部署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派其他指挥部领导坐镇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4)启动应急工作组。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原则上每天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或带班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根据汛情发展形势,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视情主持汛情综合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视情调整会商频次。

(6)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省领导按照包片分工方案,赴相关区域督促指导防汛工作。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厅级干部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相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立即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9)新闻发布。每天向媒体通报汛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视情况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0)紧急防汛期。根据汛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2)当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水位持续上涨,且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

(3)全省“五河”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4)重点圩堤或保护农田5万亩至10万亩堤防发生决口(单退圩堤超进洪水位除外),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5)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6)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7)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8)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9)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因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等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2.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指挥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部署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指派其他指挥部领导坐镇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4)启动应急工作组。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原则上每天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或带班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根据汛情发展形势,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视情主持汛情综合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视情调整会商频次。

(6)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厅级干部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8小时内赴相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立即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9)新闻发布。每天向媒体通报汛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视情况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进行新闻发布,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省水文监测中心发布洪水水情红色预警。

(3)当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水位持续上涨,且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

(4)保护农田1万亩至5万亩堤防发生决口(单退圩堤超进洪水位除外),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5)重点圩堤或保护农田5万亩至10万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6)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7)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9)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因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等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2.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集中办公,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组织人员备勤,根据发生险情情况及时启动集中办公,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原则上每天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或带班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根据汛情发展形势,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秘书长视情主持汛情综合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视情调整会商频次。

(5)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厅级或处级干部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10小时内赴相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时,根据需要或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在4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在6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8)新闻发布。及时向媒体通报汛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视情况适时进行新闻发布,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全省有3个设区市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3)全省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1.5万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

(4)省水文监测中心发布洪水水情橙色预警。

(5)当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水位持续上涨,且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

(6)保护农田1万亩至5万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7)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8)小(1)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9)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10)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因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等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2.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集中办公,根据发生险情情况视情启动专家指导组、抢险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原则上每天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或带班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根据汛情发展形势,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秘书长视情主持汛情综合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视情调整会商频次。

(5)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相关受灾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时,根据需要或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在4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视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要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5.2 抗旱应急响应

(一)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全省220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灾,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

(2)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2.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每7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厅级干部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协助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救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7天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灾情和重要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8)新闻发布。每7天向媒体通报旱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视情况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全省1500万亩至2200万亩农作物受灾,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

(2)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2.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指挥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综合保障组。视情增加抢险救援组、督查检查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每10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厅级或处级干部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协助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救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每10天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灾情和重要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8)新闻发布。每10天向媒体通报旱情、灾情和相关工作动态,视情况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全省1100万亩至1500万亩农作物受灾,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

(2)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2.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助组、综合保障组、专家指导组、抢险救援组、督查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15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协助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15天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灾情和重要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四)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3个设区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650万亩至1100万亩农作物受灾,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

(3)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2.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助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每15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派出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协助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15天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以上灾情和重要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5.3 应急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旱情形势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 应急响应结束

当江河水位总体趋于平稳、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视汛情、旱情情况,根据“谁决定启动,谁决定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区市和县(市、区)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参与抗洪抢险、转移受威胁群众、抗旱救灾等工作。建立完善在建涉水工程施工队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确保施工队伍就近抢险救灾。不断优化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的协同调用机制,确保出现重大灾情险情能及时高效参与抗洪抢险。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省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干旱灾害地区重要城市和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和抗旱应急需要;设区市、县(市、区)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需要。

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防汛抗旱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防汛抗旱各类责任人、业务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的培训。

结合预案修订情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相关区域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5 其他保障

(1)专家组保障。建立由各行业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灾情专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

(2)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3)供电保障。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医疗保障。组织做好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对相关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治安保障。组织做好相关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危害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7)技术保障。探索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科技创新技术能力和水平。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区域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当地做好消杀灭工作,对相关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相关区域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相关区域正常的生活环境。

7.2 灾后恢复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相关部门应对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摸清情况、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类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提出储备计划,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3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办发〔2025〕28号)有关规定,开展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和责任等相关调查评估工作。

7.4 蓄滞洪区、单退圩堤运用补偿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4座国家级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单退圩堤按照分洪命令进行分洪运用后,依照《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24〕12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汛期过后,省、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英勇献身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如有重大情况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的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

8.3 名词术语定义

1.降雨量:降雨分为微量降雨(零星小雨)、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共7个等级。

2.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3.紧急防汛期: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紧急抗旱期:按照《江西省抗旱条例》,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五河: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条河流的统称。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印发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牵头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运行保障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各方支援和捐赠防汛抗旱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调动,物资、设备、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省内矿山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评估、调查处理。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负责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装备的购置及储备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各类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物资购置、储备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可以省防减救灾委(办)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指导有关单位、设区市依据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开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网络舆情导控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牵头组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突击队,健全工作机制,汛情紧张时协助相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水毁工程修复与城市内涝治理等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省教育厅:指导、协调、监督高校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高校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监测、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使用安全;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相关区域社会治安,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并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编制监狱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监狱农场圩堤的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等支出;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严格内涝治理相关空间用途管制;配合相关部门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核发规划许可,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防涝和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安全工作;牵头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修编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做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汛前巡查、抢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指导汛期通航秩序监管和督促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和救灾备荒种子发放;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文化市场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督促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受汛情威胁区域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必要时派出省级力量予以支援。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廿四联圩五七靶场段圩堤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炸药;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对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省防减救灾委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省粮食和储备局:指导协调粮源供应保障,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相关用油工作。

团省委:负责牵头组织先进青年组建青年突击队和赣青突击队,健全工作机制,汛情紧张时协助相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省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组织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省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供销系统内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省水文监测中心:承担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洪水、水文干旱预警。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省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民航江西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江西民航的防洪安全工作;优先组织协调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救灾物资和设备;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安排视察灾情、紧急抢险和受困人员撤离所需航空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组织指导通信企业抢修损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受灾地区通信。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南昌铁路局:组织指导铁路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铁路防洪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组织指导电力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受灾地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等任务。


附件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等单位组成,省应急管理厅任组长单位。下设材料、值班、物资3个工作小组。材料小组、值班小组由省应急管理厅派员组成,物资小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对接上级及省级工作组工作动态;完善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组织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类会议。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管理;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负责统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协调做好省领导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牵头组建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材料小组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会议汇报材料组织;值班小组负责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发布灾情和抗灾信息;物资小组负责接收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二、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当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可视情抽调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相关宣传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宣传报道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干旱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监测调度组

由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水文监测中心、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省水利厅任组长单位。必要时,可增加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单位人员,省水利厅任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工程调度,指导各地开展水工程调度工作。

四、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团省委、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组成,省应急管理厅任组长单位。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资委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抢险救援组。下设投入统计小组,由省应急管理厅派员组成,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水利厅等单位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必要时,提请成立现场指挥部。统计小组负责汇总统计和报送抢险救援力量及物资投入等情况。

五、专家指导组

由省水利厅组成。根据险情灾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省水文监测中心、南昌铁路局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专家指导组,省水利厅任组长单位。下设险情统计小组,由省水利厅派员组成,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单位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灾害发生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等险情灾情处理,以及抗旱工作;对接上级及省级各类专家组工作动态,跟踪险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指导协助设区市、县(市、区)提出险情处置方案。险情统计小组负责汇总统计和报送全省洪涝险情信息等情况。

六、灾评救助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组成。必要时,可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灾评救助组,省应急管理厅任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开展灾情核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相关区域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七、督查检查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督查检查组,省应急管理厅任组长单位。下设防汛督查小组,主要由省应急管理厅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防汛督查小组负责实地督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八、综合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组成。必要时,可适时增加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粮食和储备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铁路局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综合保障组,省应急管理厅任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通信联络畅通;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负责各方支援和捐赠防汛抗旱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协调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相关区域通信。


附件3:省级现场指挥部组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的编组应当根据指挥任务、职能和其他条件合理确定。在确定人员名单时,属地人民政府已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将现场工作组和人员相应编入省级现场指挥部。

一、组建条件

当发生10万亩以上圩堤溃决、省调大型水库溃坝,决定启用国家级蓄滞洪区或灾害影响范围跨设区市的圩堤溃决、水库溃坝时,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视情组建省级现场指挥部或指定设区市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组成

省级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副指挥长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和出险工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担任;成员由省有关单位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省级现场指挥部以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支撑组、新闻宣传组、群众生活保障组、交通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社会秩序组等,各工作组原则上按以下要求组成,必要时可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等组成。负责抗洪抢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现场工作人员的办公和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统计、收集、汇总、报送抢险救援等信息;协调做好各级领导现场指导的相关保障工作等。

2.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和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等。

3.技术支撑组由省水利厅、出险工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相应部门,以及属地气象、水文部门等组成。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开展水文情势分析,研判水情、汛情、险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等。

4.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和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等组成。负责开展舆情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有序组织现场宣传报道;统一发布抢险救援等信息;收集、整理抢险救灾文字音像资料等。

5.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救助、相应资金物资保障以及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及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等。

6.交通保障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员的运输需要,组织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等。

7.通信保障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应急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灾区通信网络运行平稳。

8.医疗防疫组由省卫生健康委和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等组成。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保障现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

9.社会秩序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信访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抢险救援现场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