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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赣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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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09日至1024日。意见反馈渠道:邮箱:gzsjb1912@126.com。联系电话:0797-8991912,反馈意见要求:请在邮箱标题注明“机构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赣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维护学生合法利益,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赣教监管字〔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与课后服务、高中阶段学校提供集中辅导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坚持以下原则:

1.公益普惠。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服务应坚持公益属性,不得增加学生过重经济负担。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纳入江西教育监管平台监管。

2.质量优先。严把入口关,遴选办学规范、信誉良好、师资专业、课程优质、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机构,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3.公平公正。遴选标准、程序、结果应公开透明,尊重学校和学生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4.动态管理。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进校园机构实施全过程、常态化监管和评估。

第二章 机构与课程准入

第四条  申请进入校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资质。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江西省内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学行为规范,年检合格。预收费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誉良好,未被国家、省、市、县级监管部门查处,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从业人员。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执教教师应持有相关教学资格证明、健康证明,且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培训课程。所有培训课程资料(含教材、视频、音频、教案等),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包含学科类培训内容。

    4.安全保障具备完善的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为参与服务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课程应满足:

1.非学科属性。课程内容主要包括:文化艺术类(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等)、体育类(球类、田径、游泳、武术、棋类、冰雪运动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无人机、科学实验、航模等)等。

2.不得加重负担。不得布置强制性家庭作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比赛、评级等,避免增加学生负担。

    第六条  中小学校引进校外培训机构,要统一通过江西教育监管平台进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遴选公布正常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2.学校遴选进校园服务机构。

(1)组织项目遴选。学校根据学生需求,综合学校发展特色,制定遴选方案,明确遴选项目和规模并公告。“白名单”内的机构对照学校遴选基本条件自主向学校申报。

(2)组建遴选委员会。学校组建遴选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包括教师、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育社会监督员等,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下随机选取。

    (3)组织展示评议。参选机构不少于3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遴选委员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白名单”、学校办学需要和学生发展需求,对参选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公示入围名单。经学校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学校对拟入围机构及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二)高中阶段学校

1.制定招标方案。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招标方案,方案内容要听取教师、家长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成员代表不少于9人并从中推选一名监督员,成员代表形成一致评审意见。方案要通过平台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发布招标公告。学校按照政府招投标程序规范执行,挂网公开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条件、时间等信息。符合资质的机构自主提交申请材料。

3.组织招标评审。组织对应标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定中标结果并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是管理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管理。将引进的课程和师资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管理体系,安排校方人员负责协调、管理和巡视。

2.质量监控。通过听课、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课程质量、教学效果和学生满意度进行持续评估。

3.安全保卫。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和设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4.收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进校外培训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高中阶段学校引进校外培训机构,费用标准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构应遵守以下规范:

1.遵守校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聘用学校教职员工参与相关项目服务并发放报酬。

2.持证上岗。授课教师和信息必须向学校备案,不得随意更换。外聘人员需符合学校入校管理要求。

3.禁止商业行为。严禁在学校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招生、推销等行为。

4.确保课程质量。按约定内容和计划开展教学,不得缩水减量。

5.配合学校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的质量监测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章 监督与退出机制

第九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精心组织实施,杜绝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学校要将引进程序、课程、师资、收费等全流程纳入江西教育监管平台监管。

第十条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和管理入校机构,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每学期对入校机构课程质量、安全、收费及学生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投诉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学校与机构签署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高中阶段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可续签一次,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含2年);续签合同期满后须按照程序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  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各地各校应立即终止合作,清退出校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可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进校资格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方针政策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5.教学质量低下、学生或家长满意度极低,经评估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6.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或合同约定外收费的。

7.违规组织学科类培训或变相进行学科类培训的。

8.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9.年检不合格或丧失相关资质的。

10.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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