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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公众就《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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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日至917,赣州市教育局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期间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根据反馈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第二章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各项收费公示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建议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常规各项收费确定指导价,要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按指导价收费,并进行公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属于政府定价部门,职能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且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未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第二章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处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议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制定专门的卫生标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处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套硬件、配置的软件等。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处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理由: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无专门的校外托管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目前只能参照和借鉴其他卫生标准,如有明确卫生标准,将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检查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第二章第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防火安全检查。

建议修改为: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参照中、小学消防标准进行审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防火安全检查。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审批事项仅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不属于消防部门行政审批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据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的形式。

四、第三章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及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及以上。

建议修改为:建筑消防、卫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相关标准(注:按第五章服务要求提供硬件来要求,并符合管理办法宗旨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匹配要求。

(一)建筑消防标准:

1.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

2.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

3.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及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及以上。

4.消防安全与实施……(需要补充,建议相关部门参照中小学消防验收标准制定)

(二)卫生安全标准:

(需要补充,建议让相关部门制定)

(三)食品安全标准:

(需要补充,建议让相关部门制定)

(四)应急管理标准:

(需要补充,建议让相关部门制定)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建筑消防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急管理标准方面不采纳,卫生安全标准内容增加到第五章服务要求中。

理由:建筑消防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均有现行标准,无需补充相关内容。应急管理标准,应急管理局职责为指导、协调、督促监管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当前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制定应急管理相关标准。

卫生安全标准内容增加到第五章服务要求中。内容有:“校外托管机构室内场所应通风良好,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同时,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室内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校外托管机构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地铺,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提供的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校外托管机构供应的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第三章第八条:

建议增加:接送(专人负责,安全应急管理等)、就餐(用餐管理)、看管(原则、规范)、休息(空间、噪音等)等规范。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1.第二十条规定市监、消防、公安等部门分别制定食品安全条件指引、消防安全条件指引和安全技术防范指引,无需另外增加相关内容。接送安全属于公共治安范畴,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六、第章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建议修改为: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根据本办法明确预先登记事项、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法律无预先登记事项,无此登记流程,建议不予增加。

赣州市教育局

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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