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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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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升基层干部和群众审批监管农村宅基地的操作性、时效性,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对2020年出台的《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赣市农字〔2020〕63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遵循原则

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符合村庄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优先保障原则: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专用,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风貌管控原则: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地域文化、传承赣南风貌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住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2)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7)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3)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三)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村组审查。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色彩和风格、建筑朝向、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民小组公示七日。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收到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① 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选址踏勘,填写《农村建房地质环境条件现场勘查表》,提出勘察意见,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对农村建房地质环境条件现场勘查表勘察结论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的,应在建房审批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其作为农村建房审批必要环节。经审核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在禁止住房建设区域内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申请涉及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法定使用林地条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③ 涉及乡(镇)林业用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环境保护、用电通信、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还要征求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文物等部门机构意见。

(4)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第三方选择确定住房设计图纸,按简易评估结论需配套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同步进行设计,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等,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现场钉桩、放线,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5)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选择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能培训且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建房安全隐患。

(6)建房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及时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含配套实施防治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7)竣工核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并提出核实意见。

(8)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建房农户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服务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省、市要求,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二)建立联审联办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六有标准”,即有多部门联动的机构、有审批监管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实用性村庄规划、有办事指南、有户型图和效果图,建成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

(三)坚决做到“八不准”。严格落实“八不准”相关规定,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严格宅基地审批全过程监管。各级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做到“六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落实好“一户一宅”;严格执行“三到场一公示”要求;严格农村建房全过程“质量、风格、安全”等监管;严格建房“面积、层数、外观、户型”等要求;严格建房验收、竣工核实、发证。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宅基地联审联办窗口及时归档“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数字化管理。

(六)加快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不得借机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52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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