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住建局、农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试行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使用对象
参加全市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且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
二、信用承诺的形式和内容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信用承诺函。信用承诺函的内容(见附件1)。
三、信用承诺的使用范围
(一)房建和市政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可免缴投标保证金,采用《信用承诺函》替代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1.参与工程施工类的招标,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工程项目服务类的招标,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项目招标的投标人。
2.江西省住建厅发布的最新信用分结果为80分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参与所有项目招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应通过《江西住建云》,将查询的信用结果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资格文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体现,查询结果为投标截止日前7日内有效。
(二)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项目。
(三)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施工项目。
四、责任分工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以信用承诺函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负责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及时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微信公众号上公示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投标人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三)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修改招标文件模版中投标保证金相应条款;负责对投标人的信用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至市、县发展改革委。
(四)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适时对全市各行业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汇总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赣州公共资源交易”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布。
五、法律责任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投标人所作信用承诺不实,经调查属实的,自愿接受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罚。如果出现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限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同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信用承诺的运用
(一)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记录
本通知所称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投标人违反本身所作出的信用承诺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招标人负责记录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超过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承诺日未兑付的,招标人即可记录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反馈至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
相关投标人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自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期满次日(工作日)计算。
延迟15天之内(含15天)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延迟30天之内(含30天)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为六个月;延迟超过30天之内兑付现金投标保证金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招标人通过诉讼实现现金投标保证金兑付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为两年。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运用
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公示期满一年内,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市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以现金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含招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期间,相关市场主体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四)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修复
各部门要督促失信市场主体主动整改,引导失信市场主体以及时兑付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修复信用。开通失信提醒,引导信用主体关注自身信用。
七、其他事项
(一)招标人可以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后、签订项目合同前,核实中标候选人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同时也可视情况对其他投标人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发现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有失信行为的,则填报《投标人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并及时抄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失信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而不否决的,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一标一评”时应当给予相关评标专家一次性扣除20分的考核结果,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汇总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并跟踪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更新、共享、应用情况。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继续使用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电子保函、信用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缴纳方式,不得将缴纳投标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银行转账)。
(五)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对信用记录、以往履约情况良好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策,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
(六)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施行,施行期暂定一年,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0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信用承诺函
2.投标人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登记表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赣州市水利局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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