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赣州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及时出台《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和赣州市水土保持中心根据新形势下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征求了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征求了单位法律顾问及省水利厅有关领导和专家意见,在单位内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经充分吸纳有关修改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出台本办法旨在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进赣州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共12条,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条主要是明确本《办法》出台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主要是明确本《办法》中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范围。
第三条主要是明确市县水土保持和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情况。
第五条主要是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提出遵守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主要是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七条主要是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纪律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八条主要是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维护好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九条主要是对选取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和对技术审查有异议的处理渠道等方面作出了有关规定。
第十条主要是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不同的不良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是本办法的核心。
第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了对不良行为进行了处置后进行公开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明确本《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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