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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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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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司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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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财政局 |
建议在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增加一小条“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
采纳 |
5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级财政负担。”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
采纳 |
6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利费补贴标准参照现有经市政府同意的补贴标准执行”修改为“利费补贴标准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补贴标准执行”;将“正常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照常拨付。”修改为“正常储备轮换之外发生的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费用,财政不予补贴。” |
采纳 |
7 |
市财政局 |
建议第二十九条“根据市级储备计划、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应当相应调整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市级储备所需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修改为“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预算应当根据市级储备计划、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编制安排。” |
采纳 |
8 |
市财政局 |
建议在第八章增加一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采纳 |
9 |
市农发行 |
建议第十五条“自然损耗超定额部分,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修改为“自然损耗超定额部分,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市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
采纳 |
10 |
市农发行 |
建议第二十一条“发生价差亏损先用轮换风险资金弥补,当其不足以弥补时,由市级财政进行弥补。”修改为“发生价差、定额损耗等亏损先用轮换风险资金弥补,当其不足以弥补时,由市级财政进行弥补。” |
部分采纳 |
11 |
赣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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