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赣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征求意见函
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牵头对《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二号令)进行了初步修订,形成了《赣州市市级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地方储备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市级储备”特指市本级储备,不含县(市、区)级储备。
现将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呈送给贵单位,请于2021年9月18日前提出宝贵意见(请在原稿上直接修改)并书面反馈我局粮食调控科(电话:8196300)。我局将在汇总各单位修改意见后,形成该《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附件:赣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3日
赣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市人民政府。市级储备粮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实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目标。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根据粮源及调控粮食市场需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承储企业的粮油储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账实相符、质量指标及储存品质指标、轮换计划执行、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储存、动用的管理;会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加强市级储备粮贷款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赣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以及具体执行动用命令,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结构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等因素,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购销、轮换的计划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根据承储企业的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购销、轮换,并将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赣州市分行。
确需调整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遵守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履行承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承办市级储备粮贷款手续并负责偿还贷款;对市级储备粮运营业务和企业商业经营实行账务分离,做到实物、财务、账务等管理严格分开;
(三)承办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
(五)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报告粮食库存情况;
(七)执行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八)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或者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或严重变质;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六)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七)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商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收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在储存保管期间,市级储备粮发生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市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方式。承储企业应当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70%。所有市级储备粮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稻谷的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轮换周期为两年。视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变化、市场形势和仓容匹配等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延迟安排轮换。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的轮换机制,对新轮入粮食的入库成本,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根据粮食实际采购成本(不含费用)共同核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联合下达,明确轮换时间、数量、品种、库存成本及相关补贴等,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核拨相关补贴。
承储企业轮出粮后必须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轮入粮时根据轮换计划按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农发行赣州市分行申请贷款,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库存地点。
第十九条 根据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承储企业可以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者边购边销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在轮换过程中,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当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架空期(如同意延长,则以延长的架空期限计算)的储备粮费用,市级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轮入的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储备质量标准的新粮(油)。
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者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油),就地划转为商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应当按照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明确的时限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对应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共同验收,根据企业轮出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销售收入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出入库费用,以及正常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自然减量和定额损耗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销售最终盈利全额缴入粮食轮换风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并专项用于弥补市级储备粮储备、轮换过程中的库存定额损耗、价差亏损等。发生价差亏损先用轮换风险资金弥补,当其不足以弥补时,由市级财政进行弥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级储备粮的轮出必须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入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每批次竞价交易的基价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才能进行挂牌交易。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 因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出现明显粮食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联合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含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使用安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动用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联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照抄告单规定和要求执行。事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根据出库计划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执行市人民政府命令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必须在本年度的粮食生产周期或者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照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补回。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销售费用、收购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之间的价差损失,由市级财政负责补贴;市级储备粮出库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由市级财政负责承担,相关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制度,确保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价差等相关费用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利费补贴标准参照现有经市政府同意的补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据实清算、据实补贴。正常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照常拨付。
相关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及轮换(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共同核定后,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级储备计划、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应当相应调整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市级储备所需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赣州市分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市级储备粮储备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承还。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级储备计划及时足额提供收购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储备粮贷款利率的规定。其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赣州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原则,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通报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食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确保市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转同步变化。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发行赣州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赣州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汇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予以赔偿;屡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的,市农业农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库存,改变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导致储备粮品质发生陈化或者造成损失、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者以次充好,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储备粮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市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市有关要求进行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市本级储备粮,不包括县(市、区)级储备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修订完善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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