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缘起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基、执政之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家畜屠宰作为连接养殖与消费的关键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家畜产品质量安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制定《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回应民生关切、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一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家畜产品的需求已从“吃得饱”转向“吃得好、吃得安全”,对肉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近年来,对家畜和家畜产品注水注药、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制定《条例》,旨在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违法乱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是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家畜屠宰行业作为现代畜牧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虽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屠宰企业管理不规范、产能利用率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制定《条例》,通过规范屠宰厂准入标准、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动家畜屠宰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高质量发展。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国家层面相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也配套出台《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家畜屠宰管理提出新要求。制定《条例》,既是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更是填补我省家畜屠宰监管法规制度空白的必然要求,让家畜屠宰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精准的法治支撑。
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更好地促进我省家畜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为筑牢“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亮点
亮点一:构建屠宰全链条监管体系
《条例》对标“四个最严”要求,构建了覆盖家畜入厂查验登记、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出厂登记、产品运输和召回等全链条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各环节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流程、压实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家畜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质量安全闭环管理,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条例》还明确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屠宰管理数字系统,强化家畜产品溯源管理,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家畜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屠宰管理数字系统。目前,我省已构建“牧运通·江西”智慧监管系统,将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纳入该系统管理,推动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信息互联。
亮点二:建立健全牛羊屠宰管理制度
《条例》回应社会持续关注的牛羊产品安全问题,将牛、羊纳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管理,明确定点屠宰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填补了长期以来我省牛羊屠宰管理制度空白,全面规范牛羊屠宰秩序,推动牛羊屠宰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让消费者能够更安心地购买和食用牛羊肉。如,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家畜、家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亮点三:规范小型生猪屠宰点管理
鉴于我省多山地丘陵地貌,小型生猪屠宰点数量多、占比大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规范管理。一方面,严格限制其设立,规定在地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并对其设立条件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明确其供应范围和屠宰量,规定仅限于所在地乡镇和相邻没有生猪屠宰场所的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屠宰量应与本地市场供应区域范围覆盖的人口规模相适应,防止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明确所在地乡镇属地监管责任,落实过渡期退出管理政策。既有效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群众吃上“放心肉”的现实需求,又通过规范管理促进小型生猪屠宰点提升质量、保障肉品安全。
亮点四:落实落细“四个最严”要求
《条例》紧密衔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针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等违法行为,对屠宰厂(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行业禁业条款,增强了法规实施的刚性。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情形,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条例》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家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屠宰、经营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力,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此外,《条例》尊重农村传统习俗与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
江西是畜牧业大省,《条例》以法治之力保障家畜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夯实家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根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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