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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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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推动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秩序,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的统计员,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三条乡镇(街道)统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普查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国家和省、市、县(区)布置的日常统计调查任务和普查任务;

 

  (三)对本乡镇(街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

 

  第四条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五条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六条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三)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按时报送给统计员;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统计员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街道)统计台账的依据;

 

  (五)统计台账的设计应当遵循便于管理、便于汇总、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原则;

 

  (六)统计台账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账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填写;

 

  (七)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八条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对本乡镇(街道)社会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责任,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在统计调查、整理、汇总的每个阶段,对基础数据的质量、主要专业统计数据的衔接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统计数据确需更正的,须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统计员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第九条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抄报乡镇(街道)统计员;

 

  (三)乡镇(街道)编制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第十条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各种统计报表,对未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提供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政绩考核的统计资料,须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可;

 

  (三)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五)乡镇(街道)统计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管理的全部统计资料移交给接替人员;未移交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统计报告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员应当定期向统计负责人和上级统计部门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对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统计负责人和上级统计部门;

 

  (三)经常收集、整理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工作的考核,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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