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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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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93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实施第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37号),我市获批77项医疗服务项目(南方医院赣州医院53项,广东省人民医院赣州医院24项),可共享其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30项,共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07项。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第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37号)精神,我局对放宽执行范围的2个项目参照申报医院获批价格确定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1.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项目可对接的”,进一步强化“合并同类项”的政策主渠道作用,应合尽合。90项直接对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其中15项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等方式,支持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2.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无项目可对接的”,允许医疗机构试行27项作为临时政策限申报医院试行至相关立项指南落地实施。其中属于发改社会2022527号文件所列重点病种,且符合输入医院自身特色、输入地明确重点引进、填补本地临床空白的手术、治疗、病理的技术类项目,以及开展上述项目所必须的支持性项目,共2项放宽至省内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其他公立医院,我市各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三级价格参照申报医院价格,二级价格为三级价格的90%,一级价格为三级价格的80%

三、相关要求

1.要求医疗机构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2.通知2025930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谢宝松

咨询电话:0797-808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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