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付费用为什么也要计入DRG/DIP管理范畴?”“DRG/DIP付费岂不是药品不进医保目录更有利于销售?”这是公开和私下交流过程中多次收集到的问题。“患者自付费用不用计入DRG/DIP”,或者说“不应该计入DRG/DIP”,也是少部分医药行业从业者存在的误区。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DRG/DIP付费涵盖患者自付费用,即自付费用同样包含在DRG/DIP的标准中。以DRG为例,一般情况下,某DRG病例结算金额=权重*费率*医疗机构系数-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应支付费用-其他资金应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某个纳入DRG管理的病例上,其DRG支付标准就是医院能够获得的全部医疗费用,这个支付标准由患者自付、其他资金支付(如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以及统筹基金共同承担。当然,这个过程患者是无感的,依然是按照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报销比例进行自付。简单来说,即:DRG/DIP改革不存在医疗机构将费用转嫁到患者身上的可能,自付费用同样被列入了改革覆盖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