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邱志鹏 赣市医保人大字〔2023〕3号
〔 A1 〕
〔同意对外公开〕
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04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院自费部分优先使用医保卡余额支付的建议”收悉。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召集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研究,综合各方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任务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我市出台了《赣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办发〔2022〕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账户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实现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因此,政策上已明确2023年底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目前,信息系统上还未实现此功能。下一步,我局将向省医疗保障局汇报提出系统设置需求,在省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上实现住院自费部分优先使用医保卡余额支付功能。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任选联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电话:肖燕 0797--808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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