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医保提字〔2021〕4号
〔 A1 〕
〔同意对外公开〕
关于市政协五届六次会议
第126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尊敬的温桃芳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实施城乡居民非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我市实施城乡居民非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情况。经调研得知,我市个别县(区)近年来实施非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以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医疗支出负担。现以石城县实施城乡居民非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数据分析,也产生一些担忧,以石城县为例:2018年石城县实施该补充保险后,住院率由2018年之前的10.56%快速上长到20.56%,翻了一倍,2019年继续保持在21.66%的高位水平,与全市平均住院率相比,也从2018年之前高于全市1.47个百分点水平,到2018年高出2.39个百分点、2019年高出2.76个百分点(以上数据来源于调研汇报材料)。
从人均次住院费用情况看,2017年至2020年,该县非贫困人口的人均次住院费用也在逐年上长,分别为4959元、5681元、5737元、6493元,年均增长比例9.57%,而同期全市非贫困人口的人均次住院费用年均仅增长5.72%(以上数据来源于医保系统)。 上述数据说明实施该补充医疗保险后,一些不必要的医疗需求在释放,可能存在过度医疗现象。石城县非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2018投保215255人(筹资2798.315万)、2019年投保196642人(筹资2556.345万元)、2020年投保198225人(筹资1982.25万元);但其支付人次及补偿金额为2018支付2242人次(补偿金额2019万元)、2019支付人次2237人次(补偿金额1872万元)、2020支付人次1800人次(补偿金额1562万元),享受人次不足投保人数的3%,保险基金的使用率却超过70%以上。
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障政策定位和规划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精神,我国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地医疗保障政策均需在保障待遇清单的框架内运行,前期各地建立的超出国家待遇清单以外的保障措施,均需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内运行,医疗保障政策将更加精准、科学、公平、规范。
(二)根据国家医保局联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从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持续加大过度保障治理等方面细化了政策措施。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以实施分类资助。稳定脱贫人口转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贴。二是分类调整大病倾斜和救助托底政策。过渡期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保障。三是坚决治理过度保障政策。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
考虑到国家层面正在研究部署开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全国医疗救助政策也在进行统筹规范考虑,该项目涉及人群多,在上级政策不明确情况下,暂不适宜全市推广,也不宜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较大的改革。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国家、省级层面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开展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实践情况,积极支持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惠及全市城乡居民的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电话:谢庆华 0797-808377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