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我省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直(驻市)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项目可对接的”,进一步强化“合并同类项”的政策主渠道作用,应合尽合。90项直接对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其中15项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等方式,支持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二、按照“输出地已立项、输入地无项目可对接的”,允许医疗机构试行。27项作为临时政策限申报医院试行至相关立项指南落地实施。其中属于发改社会〔2022〕527号文件所列重点病种,且符合输入医院自身特色、输入地明确重点引进、填补本地临床空白的手术、治疗、病理的技术类项目,以及开展上述项目所必须的支持性项目,共2项放宽至省内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其他公立医院,我市各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三级价格参照申报医院价格,二级价格为三级价格的90%,一级价格为三级价格的80%。
三、相关医疗机构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30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9日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