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缓缴医保费
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企业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缓缴医保费期限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缓缴医保费期限
(一)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费缓缴的结束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二)缓缴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由各县(市、区)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征缴完成,不收滞纳金。
(三)缓缴的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在征缴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不收滞纳金。
二、强化政策落实
(一)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逾期未缴纳缓缴期间应当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催缴。
(二)各参保企业单位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履行缓缴备案手续,填写《缓缴备案登记单》(附件1)。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对缓缴期间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对于未按时缴费的参保企业单位要及时履行催缴责任,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参保企业单位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附件:1.缓缴备案登记单
2.《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缓缴医保费期限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33号)
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
缓缴备案登记单(存联)
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 为市本级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2020年 月至2020年 月的职工医保费用,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用。
特此备案。
单位名称(盖章):
2020年 月 日
缓缴备案登记单(单位联)
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 为市本级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2020年 月至2020年 月的职工医保费用,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用。
特此备案。
单位名称(盖章):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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