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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市环责改〔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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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20251

当事人名称: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MA38XPBF0Y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洪门工业园319国道旁(综合楼)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和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至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环保检测线发现1根黑色、长度为64厘米的OBD作弊器,在外观检测线发现1根黑色、长度为32厘米的OBD作弊器进一步调阅你公司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对车辆赣B3EQ68、3月7日对车辆赣BY38R6进行OBD检查时使用了OBD作弊器,经查阅两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360732642502280931511702、3607326425030710

29053217),两台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

3720853”。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通知你公司将2025年2月28日在你公司进行检验的车辆赣B3EQ68召回,由你公司对车辆赣B3EQ68进行两次对比检验。对比检验结果表明,使用64厘米长的OBD作弊器后,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发生了变化,由“D25TCIF102”变为“3I1GK64593720853”。2025年4月10日,经调阅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检验收费台账进行核对发现,你公司2021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出具的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4016份。其中,出具的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2份、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964份、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检测结果为“合格”且你公司已收费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有3822份,收费金额总计人民币186542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站长魏恩海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月27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2.2025年3月28日你公司站长魏恩海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10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外观检验员陈雨霖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2025年3月27日你公司引车员康福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 5.2025年3月27日你公司原技术负责人蔡士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6.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徐振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外观检验员陈雨霖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月27日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证据8.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引车员康福生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证据9.《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

证据10.你公司出具的2025年3月27日召回车辆赣B3EQ68进行对比检验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360732642503271529477640、36073264250327155111253

0);2025年2月28日对车辆赣B3EQ68检验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60732642502280931511702);2025年3月7日对车辆BY38R6检验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60732642503071029053217);

证据11.你公司出具的2021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2.执法人员根据你公司出具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3I1GK645937208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及你公司车辆检验收费台账进行核对后统计的《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相同ECU_CAL ID车辆名单收费统计表》;

证据13.你公司提供的车辆检验收费台账复印件;

证据14.你公司出具的《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明细公示牌》复印件、《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公示》复印件;

证据15.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证据16.你公司2025年3月26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3月31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飞、站长魏恩海、授权签字人徐振华、外观检验员陈雨霖、引车员康福生、原技术负责人蔡士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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