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赣市环查(扣)〔2025〕 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60732MA38XPBF0Y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洪门工业园319国道旁(综合楼)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26-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执法人员在环保检测线发现1个64厘米长的黑色OBD作弊器,在外观检测线发现1个32厘米长的黑色OBD作弊器。
2.经查阅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对车辆赣B3EQ68、3月7日对车辆赣BY38R6进行OBD检查时使用了OBD作弊器,你公司外观检验员陈雨霖确认系使用了长度为64厘米的黑色OBD作弊器。
3.你公司通过使用OBD作弊器连接OBD诊断仪和车辆OBD接口,用于消除车检过程中的OBD异常和故障,使本属于OBD检查项不合格的车辆变成合格。
4.对OBD检查存在异常或故障的车辆,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消除故障、变成“合格”后,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给车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魏恩海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3月26日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外观检测员陈雨霖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3月27日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引车员康福生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年3月26日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外观检测员陈雨霖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
5.2025年3月26日兴国华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引车员康福生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1个64厘米长的黑色OBD作弊器、1个32厘米长的黑色OBD作弊器)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备存放于赣州市生态环境局709办公室。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3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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